(2015)鸠民一初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464号原告:汪某某,男,197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李某某,女,1981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茂松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茂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汪茂松负担。审判员 陈旭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阿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