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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恢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邓民强与李贵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民强,李贵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恢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邓民强。被申请执行人李贵莲。申请执行人邓民强与被执行人李贵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27日审结。该案(2013)李民初字第876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380000元及利息,代理费人民币167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愿达成还款意见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李民初字第8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