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恢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邓民强与李贵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民强,李贵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恢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邓民强。被申请执行人李贵莲。申请执行人邓民强与被执行人李贵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27日审结。该案(2013)李民初字第876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380000元及利息,代理费人民币167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愿达成还款意见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李民初字第8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