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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民终字第02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杜东与南加刚、李维浩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加刚,杜东,李维浩,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终字第02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加刚。委托代理人宋国胜,江苏新海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东。委托代理人刘飞野,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维浩。委托代理人朱洪奎,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强。上诉人南加刚因与被上诉人杜东及原审被告李维浩、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原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3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存在如下问题:1、应依法传唤杜东本人到庭并查明杜东出借款项的来源及一审时杜东提供取现款项的走向;2、应进一步查明杜东出借款项的实际交付情况。以上问题需原审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原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30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4240元(南加刚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安述峰审 判 员  谭晓春代理审判员  刘亚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腾跃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