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兰英等诉武定县人民政府其他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元行初字第6号原告张兰英,女,汉族,生于1951年3月25日,小学文化,住云南省昆明市。原告徐海燕,女,汉族,生于1971年10月28日,高中文化,教师,住云南省昆明市。原告徐文艳,女,汉族,生于1977年3月2日,中专文化,教师,住云南省昆明市。委托代理人谢红波,云南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定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志远,系县长。委托代理人张毅忠,云南民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周建萍,女,汉族,生于1962年5月6日,高中文化,农民,住武定县。委托代理人许艳婷,女,汉族,生于1987年2月15日,中专文化,自由职业,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第三人徐建明,男,汉族,生于1947年9月10日,初中文化,工人,住武定县。原告张兰英、徐海燕、徐文艳诉被告武定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周建萍、徐建明其他行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兰英、徐海燕、徐文艳认为,被告武定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7日颁发给第三人徐建明的武土集用(2012)第0745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本院认为,原告张兰英、徐海燕、徐文艳与武定县人民政府2012年5月7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兰英、徐海燕、徐文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退还原告张兰英、徐海燕、徐文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杨绍昆审??判??员???杨金荣人民陪审员陈宗富二○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杨佳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