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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璐与左凯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凯凯,刘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17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左凯凯,男,199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王桂平,农民,系上诉人左凯凯之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璐,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杨育林,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左凯凯因与被上诉人刘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二审纠正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耿青、代理审判员张虹良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9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姚 强审 判 员  耿 青代理审判员  张虹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思嫚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