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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7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南宁市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林瑞财、林昌英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713-1号原告南宁市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35号三楼6-8号。法定代表人:周淑群。被告林瑞财。被告林昌英妹。被告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2号楼17层。法定代表人:林瑞财。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林瑞财、林昌英妹、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林瑞财、林昌英妹、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164556元的财产,并以:1、担保人陈兴德、周淑群、陈丽娟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津头街道办事处琅西村三组桂春路琅西11栋1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2、担保人罗正平、崔建军共有的位于南宁市大岭路79号干部住宅楼2栋1单元11号房,3、担保人赵莎、黄中凯共有的位于南宁市秀厢大道169号1-F栋3单元501号房为原告南宁市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担保人陈兴德、周淑群、陈丽娟名下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津头街道办事处琅西村三组桂春路琅西11栋1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详见查封清单);2、查封担保人罗正平、崔建军共有的位于南宁市大岭路79号干部住宅楼2栋1单元11号房(详见查封清单);3、查封担保人赵莎、黄中凯共有的位于南宁市秀厢大道169号1-F栋3单元501号房(详见查封清单);4、查封被告林瑞财、林昌英妹、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164556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共美审判员  郭慧敏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