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商诉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昉纺织有限公司、江苏震洲五醍浆酒业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昉纺织有限公司,江苏震洲五醍浆酒业有限公司,盐城金昉首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商诉保字第00040号申请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迎宾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金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经济开发区港城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李爱如,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震洲五醍浆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八滩镇通和路98号。法定代表人李震洲,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盐城金昉首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滨海港镇淤尖小街西首。法定代表人徐跃,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金昉纺织有限公司、江苏震洲五醍浆酒业有限公司、盐城金昉首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金昉纺织有限公司、江苏震洲五醍浆酒业有限公司、盐城金昉首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0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昉纺织有限公司、江苏震洲五醍浆酒业有限公司、盐城金昉首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对被申请人江苏金昉纺织有限公司、江苏震洲五醍浆酒业有限公司、盐城金昉首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士平审判员 徐 健审判员 李汉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季 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