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海浩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生,上海浩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267号原告王霞生,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上海浩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陈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霞生与被告上海浩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霞生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霞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霞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宗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