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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1311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万洪,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黄某某,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