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雷志华因与被申请人黄庆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志华,黄庆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23号申请人雷志华。被申请人黄庆。申请人雷志华因与被申请人黄庆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庆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庆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虎门白沙支行账号为0701XXXXXXXXXXXXXX的存款。申请人雷志华以其母亲雷某兰在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行廊信用社9007XXXXXXXXXXXXXXXX账号内的存款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雷志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庆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虎门白沙支行账号为0701XXXXXXXXXXXXXX的存款。冻结雷某兰在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行廊信用社9007XXXXXXXXXXXXXXXX账号内的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靖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