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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执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曾炯与郑君、熊晓伟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炯,郑君,熊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华执字第212-1号申请执行人曾炯,男,汉族,1974年4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郑君,男,汉族,1982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熊晓伟,男,汉族,1984年7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曾炯与被执行人熊晓伟、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成华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郑君在成都无房产、车产、银行存款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熊晓伟在成都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熊晓伟名下有车牌号为川A1KC**号的奥迪牌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对该车车籍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故无法进行处置。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晓蕴审判员  黎世昌审判员  范忠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樊 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