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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民三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四川达源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鑫泰力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达源山实业有限公司,四川鑫泰力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三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达源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长山镇光辉村6组。法定代表人邹成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杨,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鑫泰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兴新路。法定代表人高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琴洁,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四川达源山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鑫泰力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4)荣民二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四川达源山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达源山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达源山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诉讼费8717元减半收取为4358.5元,由上诉人四川达源山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宁川审 判 员  何礼超代理审判员  杨胜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 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