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64号原告谢某某,���,生于1966年9月11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原告余某某,女,生于1972年9月15日,汉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受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严皓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