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64号原告谢某某,���,生于1966年9月11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原告余某某,女,生于1972年9月15日,汉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受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严皓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