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执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徐汝峰与周建华、成武县汶上集镇建筑工程公司、周忠民、刘志国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汝峰,周建华,成武县汶上集镇建筑工程公司,周忠民,刘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成执字第1262号申请执行人徐汝峰,被执行人周建华。被执行人成武县汶上集镇建筑��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忠才,经理。被执行人周忠民。被执行人刘志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汝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建华、成武县汶上集镇建筑工程公司、周忠民、刘志国债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577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军生审判员 许卫民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孔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