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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艳春与宫刚、岳振芳、邱凤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春,宫刚,岳振芳,邱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939号申请执行人李艳春,男,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宫刚,男,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岳振芳,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邱凤林,男,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李艳春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716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宫刚、岳振芳、邱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宫刚、岳振芳、邱凤林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予以查询、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韩抒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