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城执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xx与李xx,郭x,x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x市x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x县x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x市x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郭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00392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汉族。被执行人x县x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x,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x县x广场东侧。被执行人x市x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x,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x县x镇工业园区。被执行人郭xx,男,汉族。被执行人李xx,女,汉族,系郭xx之妻。本院2014年11月18日受理刘xx依据(2014)城民初字第006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李xx,郭x,x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x市x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等。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查,x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x市x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及二被执行人郭xx、李xx以企业经营运转向外借有大量民间借贷,且公司资产处置一时难以变现,需待资产处置变现后予以清偿对外借款。对本案在执行期限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城民初字第006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碧敬审判员  鲁克金审判员  向全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丁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