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宋天明诉被告李晓光、李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天明,李晓光,李玉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832号原告宋天明,住承德市。被告李晓光,1982年10月17日,住平泉县。被告李玉光,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天明与被告李晓光、李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宋天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天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宋天明承担。审判员 王兰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立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