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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魏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203号原告魏某。委托代理人陈君。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曹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纠纷已获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冯雅颂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