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魏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203号原告魏某。委托代理人陈君。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曹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纠纷已获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冯雅颂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