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冯光荣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季长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冯光荣,季长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秀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光荣。委托代理人郭呈世,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长辉。委托代理人孔令坤,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冯光荣、季长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4)卫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28元减半收取664元,由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泽华审判员 温双双审判员 李书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万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