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贩卖毒品、张某某窝藏毒品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隆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隆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承德县人。被告人张某某,隆化县人。隆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字(2015)第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窝藏毒品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隆化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隆化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颖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冀凤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姜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