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岳法执字第5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黄青山与汪本根、唐邓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青山,汪本根,唐邓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法执字第559-1号申请执行人黄青山。被执行人汪本根。被执行人唐邓桥。申请执行人黄青山与被执行人汪本根、唐邓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岳中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汪本根、唐邓桥于2014年9月17日前分别向申请执行人黄青山支付赔偿款15547.69元和18174.14元。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汪本根、唐邓桥在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人民法院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岳中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清波审 判 员  昌小勇审 判 员  杨喜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建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