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许国荣与刘月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荣,刘月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854号原告:许国荣。被告:刘月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国荣诉被告刘月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国荣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 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蒋丽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