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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许国荣与刘月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荣,刘月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854号原告:许国荣。被告:刘月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国荣诉被告刘月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国荣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 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蒋丽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