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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于仨与仇玉柱、仇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仨,仇玉柱,仇小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502号原告:于仨,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委托代理人:张辉,泗县瓦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仇玉柱,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仇小三,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仨与被告仇玉柱、仇小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仨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于仨负担。审判员 殷    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梦梦(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