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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沃尔华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沃尔华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保字第74号申请人沃尔华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慎伟,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永模。被申请人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申请人沃尔华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9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为9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庆国审判员  王 杰审判员  宋广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非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