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高仲瑞与曹占青、周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仲瑞,曹占青,周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62号原告高仲瑞,农民。被告曹占青。被告周敏,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仲瑞与被告曹占青、周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曹占青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仲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利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旭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