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刑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某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044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2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居暂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5)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以每人180元的价格分别介绍嫖客赵某某、黄某某到沙坪坝区某村某房屋与卖淫女张某、顾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李某从中获利20元。后赵某某、张某与黄某某、顾某在该房屋内被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对嫖客赵某某、黄某某与卖淫女张某、顾某作出了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2月1日21时40分,被告人李某在沙杨路某网吧附近的公交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某、黄某某、张某、顾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现场、赃款照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介绍妇女与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其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李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咏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