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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执恢裁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武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刘×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武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恢裁终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吕××,职务主任。被执行人杨××。被执行人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杨××、刘×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计生征字2013年第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决定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恢第136号。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表示本案不再要求本院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武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计生征字2013年第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奇审判员  程学江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建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