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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00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兴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兴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0713号原告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建设西路33号冯家坡4号楼4-1,组织机构代码67100142-6。法定代表人易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叶兴勇,男,1956年出生。本院在审理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叶兴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叶兴勇已缴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钱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