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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宝初字第0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郭翠荣与被告王海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宝初字第01489号原告郭某某,女,194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5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王某某,男,42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海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任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