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宝初字第0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郭翠荣与被告王海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宝初字第01489号原告郭某某,女,194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5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王某某,男,42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海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任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