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坪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坪民初字第00155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赵建明。被告杜某甲。原告杨某诉被告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雄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莎担任记录。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建明,被告杜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6月份相识后不久就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女孩杜某乙、杜某丙。××××年××月××日在长沙市岳麓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原告与被告虽是自由恋爱和结婚,但由于恋爱时间不长,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俩人因性格不合、爱好各异等在共同生活当中无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产生矛盾和纠纷,导致夫妻关系日益紧张。××××年××月××日,原告提出要回湖北娘家,被告先是不肯,继而拿菜刀相威胁阻止无奈之下原告只好报警,后经坪塘派出所干警的调解,原告才得已回娘家,至此原告和被告正式分居至今。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已无恢复和好的可能。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一、要求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原告要求抚养双胞胎女孩中的一个女儿。被告杜某甲辩称:由于原告有外遇,导致感情破裂,多次离家出走,现原告起诉离婚,女儿都没有人抚养,被告要求女儿由原告抚养;原告的外遇让我觉得耻辱,导致被告无心工作,在两年中辞掉两份工作给家庭带来了经济损失,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费5万元;××××年××月××日原告出走之后,对俩女儿不闻不问,要求抚养费共计10000元;由于原告当时结婚的年龄未到就生育了两个女儿,罚了76000元,要求原告把计生办中原告自己的那一半罚款38000元还掉。为了小孩,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杜某甲于2007年自由恋爱,后同居,于××××年××月××日共同生育双胞胎女孩杜某乙、杜某丙。××××年××月××日在长沙市岳麓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还好,从2013年开始,被告因猜疑原告与他人关系亲密而发生争吵,夫妻互不信任,产生矛盾纠纷,导致夫妻关系日益紧张,××××年××月××日,原、被告又因琐事发生吵闹,同日原告离家,双方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杜某乙和杜某丙的医学证明及处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从认识、恋爱到结婚,婚前建立了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尚可,只是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够充分,没有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相信只要双方珍惜婚姻和家庭,加强沟通、交流,相互包容,彼此多一份理解和支持,双方能够建设和谐美满的幸福家庭。综上,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杨某诉与被告杜某甲离婚,不予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雄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