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天津东方广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森林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东方广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刘森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东方广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多国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森林,。申请执行人天津东方广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森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武执字第391号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森林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39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任树森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付国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