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郏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商丘诠释爱商品展示柜有限公司与李康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诠释爱商品展示柜有限公司,李康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155号原告商丘诠释爱商品展示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建营,任经理。被告李康康,男,26岁。委托代理人肖宝殿,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商丘诠释爱商品展示柜有限公司与李康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4月7日9时0分开庭审理,商丘诠释爱商品展示柜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审理商丘诠释爱商品展示柜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丽丽审 判 员  李银环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晨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