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三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洪杰与陶章卿、潍坊强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杰,陶章卿,潍坊强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13号原告刘洪杰。委托代理人崔振省,潍坊奎文雅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玉珍,潍坊奎文雅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章卿。被告潍坊强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杰诉被告陶章卿、潍坊强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刘洪杰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刘洪杰收到通知后仍不预交。本院认为,原告刘洪杰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预交,视为自动撤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洪杰诉被告陶章卿、潍坊强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原告刘洪杰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王学远人民陪审员 王杰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建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