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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高望林与姚新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望林,姚新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085-2号申请执行人:高望林,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泾县。被执行人:姚新海,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南陵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1183号高望林与姚新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姚新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姚新海在江西宏鹰工程有限公司有保证金和工程款收入,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向协助执行人江西宏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2015)南执字第0008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江西宏鹰工程有限公司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姚新海保证金和工程款收入41170.00元,但江西宏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不履行协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江西宏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鹰潭月湖支行的存款人民币411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友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宗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