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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贾××与王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王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247号原告贾××,天津港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客服。委托代理人田蓓,天津津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王一×,无职业。原告贾××与被告王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及委托代理人田蓓、被告王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自2005年6月相识,2005年12月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王二×。自原告怀孕,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2015年8月24日原告自共同居住处搬出,双方分居至今。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王二×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感情很好,没有达到离婚的程度。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王二×,现随原告共同生活。2015年8月24日,原告因生活琐事与被告发生矛盾与被告分居至今。后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本案经调解未果。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以(2015)南民初字第1024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等值财产。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以及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建立婚姻关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夫妻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共同承担起经营和谐家庭的责任。原、被告婚后虽因缺乏沟通进而影响夫妻关系和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够积极沟通;同时,庭审过程中被告称其因心情不好将夫妻共同财产119万元用于吃饭喝酒等消费,本院对被告的行为予以批评。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不同意离婚。另,原告主张离婚事由并不充分,也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本院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继松人民陪审员  刘金城人民陪审员  朱志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尹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