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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1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黄英明与周仕和,李大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英明,周仕和,李大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1130-1号原告黄英明,男,1968年6月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被告周仕和,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大素,女,1972年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黄英明诉被告周仕和、李大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鑫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英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大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英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英明撤回对被告李大素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