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监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诉人冯忠学、杨金苗因冯慧丽犯故意伤害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长法监字第11号冯忠学、杨金苗:你们作为被告人冯慧丽的近亲属因冯慧丽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刑终字第3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申诉理由为:原审认定受害人系轻伤证据不足,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不排除受害人因其它原因造成耳膜穿孔。原审认定冯慧丽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应依法改判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被害人是否构成轻伤的证据采信问题。经查,本案已做过两次鉴定,结论均为轻伤,且一审重审后,四位鉴定人均出庭作证,证实了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且被告人冯慧丽也同意在病历复印件的基础上继续鉴定,该鉴定意见已载明系外伤后左耳鼓膜穿孔,以上鉴定意见系具有合���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据法定程序作出,来源合法有效,内容真实可信,能够证明受害人因耳膜穿孔构成轻伤的事实。同时结合证人李春亮、贾雨萌等人的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冯慧丽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被告人冯慧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事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量刑正确,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驳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