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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先玉、李秀兰与李虎军、宋迎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玉,李秀兰,李虎军,宋迎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160号原告:李生玉,男,汉族。原告:李秀兰,女,汉族。被告:李虎军,男,汉族。被告:宋迎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生玉、李秀兰与被告李虎军、宋迎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生玉、李秀兰于2015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生玉、李秀兰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生玉、李秀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由原告李生玉、李秀兰承担50元。审 判 长  毕智强审 判 员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张元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彩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