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执字第6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天津市龙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刘忠诚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龙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忠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608-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龙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和进里社区41号楼旁平房院13号平房。法定代表人吴彬,经理。被执行人刘忠诚。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三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忠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刘忠诚银行存款人民币59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文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钦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