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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满运生诉被告马凤云、许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运生,马凤云,许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170号原告:满运生,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曹树甲,单县清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凤云,女,1962年11月19日出生,回族。被告:许惠平,男,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满运生诉被告马凤云、许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满运生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运生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运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2元,减半收取716元,由原告满运生负担。审 判 长  石长战人民陪审员  朱媛媛人民陪审员  袁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