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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抚民一初(重)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树文、焦增荣、王青春诉磐石市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文,焦增荣,王青春,磐石市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抚民一初(重)字第1052号原告李树文,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原告焦增荣,男,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原告王青春,女,汉族,无职业,住住磐石市。被告磐石市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磐石市。法定代表人:曹生,系经理。本院在审理李树文、焦增荣、王青春诉被告磐石市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树文、焦增荣、王青春要求追加被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另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树文、焦增荣、王青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树文、焦增荣、王青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00元,退回给原告李树文、焦增荣、王青春。审判长  于加海审判员  杨金涛审判员  董新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