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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龙诉被告黄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龙,黄元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王晓龙,男,四川省宜宾县人。被告黄元华,女,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龙诉被告黄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为2450元,诉讼保全费1720元,共计4170元,原告王晓龙自愿承担。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詹星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