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执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严晓琼与曹绍宣、康贵均、杨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晓琼,曹绍宣,康贵均,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保字第20号原告严晓琼,女,生于1975年3月15日,汉族,居民。被告曹绍宣,男,生于1963年9月20日,汉族。被告康贵均,男,生于1984年11月26日,汉族。被告杨华,女,生于1984年9月27日,汉族。本院受理原告严晓琼诉被告曹绍宣、康贵均、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严晓琼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康贵均所有的川QXXX**号货车、川QXXX**号货车、川QXXX**号货车及被告杨华所有的川QXXX**小车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严晓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康贵均所有的川QXXX**号货车、川QXXX**号货车、川QXXX**号货车及被告杨华所有的川QXXX**小车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远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世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