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伍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农民,现住四川省甘洛县。2014年6月1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来县院公诉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少辰、范宗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21日,被告人伍某经麻卡巫各莫介绍,与怀来县沙城镇居民���某相亲,后被告人伍某到被害人王某家中居住,被告人伍某在王某家居住期间,以结婚为由向王某索要彩礼费4万元,被告人伍某拿到彩礼费4万元后逃跑。另查明,被告人于2014年6月16日主动到怀来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中国银行客户回单、刑事判决书、谅解书、被告人伍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价值人民币4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犯罪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伍某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另庭审中其自愿认罪,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诈骗罪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张慧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广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