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2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2778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熊俊发,重庆市万州区龙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段小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艾朝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田建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