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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2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2778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熊俊发,重庆市万州区龙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段小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艾朝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田建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