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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五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新灿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份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五民初字第188号原告张某某,男,195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许昌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份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议台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宋会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姚晓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