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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立民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全胜与被申请人贾洪祥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全胜,贾洪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立民保字第00032号申请人:王全胜。被申请人:贾洪祥。申请人王全胜与被申请人贾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辽XX号奥迪XX小型客车一辆,保全价值22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贾洪祥名下辽XX号奥迪XX小型客车一辆,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隐匿、抵押、转让。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景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