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阴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阴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杨某,女,汉族,农民,系王某甲之母。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抚养费纠纷一案的(2014)华阴民初字第001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4800.00元,执行费50.00元,被执行人王某乙现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4)华阴民初字第0010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迪五一审 判 员 姜 勇代理审判员 卫锦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崔蕊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