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谢步山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步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596号罪犯谢步山,男,汉族,生于1943年5月25日,重庆市忠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忠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忠法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步山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9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3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谢步山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步山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谢步山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谢步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针对未满14周岁幼女性犯罪,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对罪犯谢步山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7月6日止)。对罪犯谢步山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代理审判员 何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