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新民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晋与贾志烈申请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保字第522号申请人王晋,女,汉族,1959年8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柳毓程,四川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晏贵清,四川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贾志烈,男,汉族,1976年1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因申请人王晋与被申请人贾志烈申请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晋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贾志烈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2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原告王晋以其所有的位于南湖国际社区**号的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与担保人黄庆华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高新区**号的房屋(业务件号:)为此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贾志烈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双流县**的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予以查封;二、将王晋所有的位于南湖国际社区**号的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予以查封;三、将原告王晋与担保人黄庆华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高新区**号的房屋(业务件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严枫 来自